特朗普被曝早已决定对伊朗动武 称“两周内决策”为烟雾弹
特朗普被曝早已决定对伊朗动武 称“两周内决策”为烟雾弹
特朗普被曝早已决定对伊朗动武 称“两周内决策”为烟雾弹95岁的(de)郑蔚正在等待他的二审开庭。
因为被法院取保候审(qǔbǎohòushěn),郑蔚目前待在家里。他(tā)患有糖尿病,有时要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身体状况(shēntǐzhuàngkuàng)还算稳定,只是行动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搀扶或者坐轮椅。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shàng),通过视频(shìpín)连线的方式参加(cānjiā)庭审。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zhèngwèi)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xiépò)、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shèhuì)秩序,造成较为(jiàowéi)恶劣的社会影响。
郑蔚认为自己无罪,通过律师提交(tíjiāo)了二十多项证据。
一审开庭时,郑蔚因为身体(shēntǐ)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bìngchuáng)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受访者供图
12天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经常纠集(jiūjí)多名同案人组成了恶势力(èshìlì)犯罪团伙。郑蔚在(zài)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认定郑蔚有(yǒu)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参与(cānyù)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有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郑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郑蔚(zhèngwèi)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郑蔚1949年(nián)6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zhōngguórénmínjiěfàngjūn)东江纵队,参加过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陆丰县公安局、英德茶场和韶关监狱等(děng)单位工作,1991年离休。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父亲自1949年参加革命后,就离开家乡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此后一直在外工作(gōngzuò)了(le)五十多年,鲜少回到(huídào)村里。2004年,因为自己的祖母病重(bìngzhòng),当时(dāngshí)已74岁的父亲决定回到家乡暂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我父亲就离开了柴桥头村,前后在村里就住了一年多。”
也正是在那(nà)一年,柴桥头村的(de)村民在祠堂投票,选举产生了12位村民代表,由他们暂时管理村务。
郑蔚由于很早就外出工作,并不属于本村村民,没有被选为村民代表,之后(zhīhòu)12位村民代表推举村民郑美作为组长(zǔzhǎng)。
对于“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cūnmín)认为(rènwéi)当时是由郑蔚提议并选出的,他们听从郑蔚的安排,而郑蔚本人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据郑蔚本人回忆,2004年(nián)他在(zài)村里暂住期间,恰逢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而此前负责柴桥头(qiáotóu)村村务的村干部已外出打工,柴桥头村处于没有村干部管理的状态(zhuàngtài),于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选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一些村民在村中私搭乱建,如果不拆除清理,自来水管根本无法铺进(pùjìn)村里。”
陆丰法院认定郑蔚参与(cānyù)的三起违法犯罪(wéifǎfànzuì)事实,正是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的那段时间。
一审判决书记载,陆丰法院认为郑蔚参与的第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是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bǔchángkuǎn)。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间,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为非法获利,以(yǐ)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借口,采用威胁、胁迫等(děng)方法,按每座宅基地(zháijīdì)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20余户村民强行索要占地补偿款,获款共计(gòngjì)人民币98500元。
据一位村(cūn)民代表回忆,“十二代表”选出后,很快就在(zài)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名为《柴桥头(qiáotóu)村建立村规民约的部分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cūnróngcūnmào),这份通知里还提到要清理乱占乱建的问题,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bǔchángkuǎn)。
此后(cǐhòu),除其中一户村民(cūnmín)未缴纳占地补偿款外,另外21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了占地补偿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当时被推举(tuījǔ)负责(fùzé)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证言,该村民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没有被他们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zhīchū)记录以及凭据,“收取的钱用于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沟、法庭打官司、外出联系工作费用(fèiyòng)、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还有村民代表被打伤(dǎshāng)的医药费等(děng)。”
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并(bìng)不认可(rènkě),判决书记录了他对此事的解释,“我(wǒ)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zhèjiàn)事是代表们自己(zìjǐ)商量的,我没有参与。”负责记账出纳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指出,收取补偿款这一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
判决书也(yě)记录了郑蔚(zhèngwèi)律师的辩护意见(yìjiàn),辩护律师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没有(méiyǒu)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占地补偿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mùdì),而且郑蔚并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在郑蔚的辩护律师看来,即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kěnéng)预见“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事情,其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法院认定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fànzuìtuánhuǒ)
除了收取(shōuqǔ)占地补偿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外,陆丰(lùfēng)法院还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móuqǔsīlì),纠集(jiūjí)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认定郑蔚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另外两起。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04年12月26日,郑(zhèng)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以村民(cūnmín)郑某盾违规建猪舍影响村容为由,雇请挖土机强行将村民郑某盾的3间猪舍及牛棚拆毁,经(jīng)评估,郑某盾被毁坏财物价值(jiàzhí)人民币3875元。
同样是在这一天,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雇用挖土机,清理占用村巷道的建筑物时强行拆除了一间浴室,引发村民(cūnmín)(cūnmín)郑某(zhèngmǒu)头与两名村民代表的肢体冲突,期间郑蔚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剂朝郑某头脸部喷射,致郑(zhìzhèng)某头跌入旁边水沟。经鉴定(jiàndìng),村民郑某头和两名村民代表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一天之内发生的这两件事,陆丰法院(fǎyuàn)作出的判决中,虽然认定郑蔚有参与实施(shísh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réncáiwù)和故意伤害郑某头的违法行为,但在判决时并未提及相关(xiāngguān)罪名,判决书最终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郑蔚一审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十二(shíèr)代表”中的两位村民代表郑业和郑亿,已经被陆丰法院判处有罪,陆丰检察院在公诉时指控两人(liǎngrén)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gùyì)毁坏财物罪,不(bù)过最后法院只判处两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他们参与(cānyù)拆除村民的猪舍和牛棚这件事,陆丰法院当时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只有3875元,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追究其(zhuījiūqí)刑事责任的规定(guīdìng)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不能(bùnéng)成立。”
而针对朝村民郑某头喷催泪剂一事,判决书中也列出了郑蔚(zhèngwèi)的证言,他在证言中称(zhōngchēng)当时看到郑某头与两位村民代表发生冲突,即拿出相机拍照,“郑某头拿石头要打我,我从身上(shēnshàng)拿出催泪剂喷了一下。”
多位村民(cūnmín)代表在证言中证实,因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时间柴桥头村各种矛盾比较突出,村民之间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村民因此被(bèi)拘留,也(yě)有村民因故意伤害获刑,到2005年(nián),存在仅一年(yīnián)多的“十二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当年,郑蔚也在其母亲去世后离开柴桥头村。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de)组长郑美(zhèngměi)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时距离“十二代表”收取占地(zhàndì)补偿款一事已经过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美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zhīhòu)汕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郑美被判刑(pànxíng)后(hòu),“十二(shíèr)代表”中又有四人陆续被认定为同案犯获刑,均是因为“十二代表”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
在郑美及其他几位村民的判决书(pànjuéshū)中(zhōng),法院均认为郑美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美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zuòyòng),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郑美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介绍说,郑美和(hé)其他(tā)几位村民都是在他父亲之前被判刑的,在这几位村民代表获刑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并(bìng)不包括父亲。
然而等到2024年(nián),在郑蔚被判刑的(de)一审判决书中,相关表述出现了变化,郑蔚不仅被列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而且(érqiě)法院认定郑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quánàn)负责。“郑蔚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shǒuyàofènzǐ)。”在郑伟军(zhèngwěijūn)看来,这样的判决明显前后矛盾,“先认定郑美是首要分子,后来又认为我父亲是首要分子,措辞都是一样的。”
郑伟军认为,之所以(zhīsuǒyǐ)会出现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法院当初并(bìng)不认可他父亲也是团伙成员之一。郑伟军解释说,之所以会引火烧身,主要是因为他父亲利用自己离休干部的身份,持续(chíxù)反映村民被抓的问题,“这几年,陆续向有关部门写(xiě)了几十份材料。”
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书中认定郑蔚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受访者供图
郑伟军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其中(qízhōng)一份材料,这是郑蔚写给“广东省公安厅信访督察总队负责同志”的材料,落款时间是2020年10月(yuè)20日(rì),其中提到,“10月13日,陆丰公安局以涉嫌(shèxián)故意伤害之由传唤黄梅枝、傅(fù)珠兰、郑伟洲等三人。次日上午,黄梅枝、傅珠兰到南塘派出所接受传唤,随即被留置,当晚即被刑事拘留。”
在案材料显示,黄梅枝和傅珠兰被刑拘的几个(jǐgè)月后,郑伟洲也被刑事拘留(xíngshìjūliú)。
相关法律文书证实,2021年,陆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向(xiàng)陆丰法院起诉了(le)(le)黄梅枝(zhī)、傅珠兰和郑伟洲三人,不过此后陆丰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三人后来陆续被(bèi)释放(shìfàng),被释放时黄梅枝和傅珠兰被羁押了一年,郑伟洲则被羁押了一年半。获释后三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陆丰检察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三人共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1年10月,就(jiù)在陆丰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黄梅枝和傅珠兰两人(liǎngrén)的起诉(qǐsù)后不久,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
郑伟军(zhèngwěijūn)介绍,对郑蔚的网上追逃持续两年(liǎngnián),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陆丰公安局对郑蔚刑事拘留,随即又变更强制措施为(wèi)取保候审。
郑蔚在病房里翻看他的(de)军功章。受访者供图
一审时(shí),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duì)郑蔚追诉不当,应当予以撤案,“从本案案发,至郑蔚归案,其涉嫌敲诈勒索的追诉期限(qīxiàn)已经过了十九年,超过对其最长十年的追诉期限。”不过,该辩护意见没有(méiyǒu)被法院(fǎyuàn)采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本案追诉期本(qīběn)应于2014年届满,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shìfǒu)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gùyì)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chúcǐzhīwài),陆丰法院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的另一个原因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tóngàn)人提出控告。
郑伟军(zhèngwěijūn)说,一审宣判后,他们很快上诉到汕尾市中院(zhōngyuàn),目前已过去了差不多半年时间,二审尚未开庭。
编辑(biānjí) 胡杰 校对 刘军

95岁的(de)郑蔚正在等待他的二审开庭。
因为被法院取保候审(qǔbǎohòushěn),郑蔚目前待在家里。他(tā)患有糖尿病,有时要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身体状况(shēntǐzhuàngkuàng)还算稳定,只是行动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搀扶或者坐轮椅。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郑蔚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shàng),通过视频(shìpín)连线的方式参加(cānjiā)庭审。
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zhèngwèi)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xiépò)、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shèhuì)秩序,造成较为(jiàowéi)恶劣的社会影响。
郑蔚认为自己无罪,通过律师提交(tíjiāo)了二十多项证据。

一审开庭时,郑蔚因为身体(shēntǐ)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bìngchuáng)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受访者供图
12天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经常纠集(jiūjí)多名同案人组成了恶势力(èshìlì)犯罪团伙。郑蔚在(zài)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认定郑蔚有(yǒu)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参与(cānyù)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有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郑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郑蔚(zhèngwèi)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郑蔚1949年(nián)6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zhōngguórénmínjiěfàngjūn)东江纵队,参加过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陆丰县公安局、英德茶场和韶关监狱等(děng)单位工作,1991年离休。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父亲自1949年参加革命后,就离开家乡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此后一直在外工作(gōngzuò)了(le)五十多年,鲜少回到(huídào)村里。2004年,因为自己的祖母病重(bìngzhòng),当时(dāngshí)已74岁的父亲决定回到家乡暂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我父亲就离开了柴桥头村,前后在村里就住了一年多。”
也正是在那(nà)一年,柴桥头村的(de)村民在祠堂投票,选举产生了12位村民代表,由他们暂时管理村务。
郑蔚由于很早就外出工作,并不属于本村村民,没有被选为村民代表,之后(zhīhòu)12位村民代表推举村民郑美作为组长(zǔzhǎng)。
对于“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cūnmín)认为(rènwéi)当时是由郑蔚提议并选出的,他们听从郑蔚的安排,而郑蔚本人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据郑蔚本人回忆,2004年(nián)他在(zài)村里暂住期间,恰逢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而此前负责柴桥头(qiáotóu)村村务的村干部已外出打工,柴桥头村处于没有村干部管理的状态(zhuàngtài),于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选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一些村民在村中私搭乱建,如果不拆除清理,自来水管根本无法铺进(pùjìn)村里。”
陆丰法院认定郑蔚参与(cānyù)的三起违法犯罪(wéifǎfànzuì)事实,正是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的那段时间。
一审判决书记载,陆丰法院认为郑蔚参与的第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是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bǔchángkuǎn)。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间,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为非法获利,以(yǐ)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借口,采用威胁、胁迫等(děng)方法,按每座宅基地(zháijīdì)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20余户村民强行索要占地补偿款,获款共计(gòngjì)人民币98500元。
据一位村(cūn)民代表回忆,“十二代表”选出后,很快就在(zài)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名为《柴桥头(qiáotóu)村建立村规民约的部分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cūnróngcūnmào),这份通知里还提到要清理乱占乱建的问题,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bǔchángkuǎn)。
此后(cǐhòu),除其中一户村民(cūnmín)未缴纳占地补偿款外,另外21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了占地补偿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当时被推举(tuījǔ)负责(fùzé)记账出纳工作,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证言,该村民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没有被他们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务期间的各项收款和支出(zhīchū)记录以及凭据,“收取的钱用于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沟、法庭打官司、外出联系工作费用(fèiyòng)、计划生育五保户费用,还有村民代表被打伤(dǎshāng)的医药费等(děng)。”
对于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郑蔚本人并(bìng)不认可(rènkě),判决书记录了他对此事的解释,“我(wǒ)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zhèjiàn)事是代表们自己(zìjǐ)商量的,我没有参与。”负责记账出纳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证词中指出,收取补偿款这一提议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提出。
判决书也(yě)记录了郑蔚(zhèngwèi)律师的辩护意见(yìjiàn),辩护律师不认可陆丰检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没有(méiyǒu)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占地补偿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mùdì),而且郑蔚并没有参与收取占地补偿款的相关行为。”在郑蔚的辩护律师看来,即使郑蔚当初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kěnéng)预见“十二代表”收取占地补偿款的事情,其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法院认定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fànzuìtuánhuǒ)
除了收取(shōuqǔ)占地补偿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外,陆丰(lùfēng)法院还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móuqǔsīlì),纠集(jiūjí)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认定郑蔚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另外两起。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04年12月26日,郑(zhèng)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以村民(cūnmín)郑某盾违规建猪舍影响村容为由,雇请挖土机强行将村民郑某盾的3间猪舍及牛棚拆毁,经(jīng)评估,郑某盾被毁坏财物价值(jiàzhí)人民币3875元。
同样是在这一天,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雇用挖土机,清理占用村巷道的建筑物时强行拆除了一间浴室,引发村民(cūnmín)(cūnmín)郑某(zhèngmǒu)头与两名村民代表的肢体冲突,期间郑蔚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剂朝郑某头脸部喷射,致郑(zhìzhèng)某头跌入旁边水沟。经鉴定(jiàndìng),村民郑某头和两名村民代表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一天之内发生的这两件事,陆丰法院(fǎyuàn)作出的判决中,虽然认定郑蔚有参与实施(shísh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réncáiwù)和故意伤害郑某头的违法行为,但在判决时并未提及相关(xiāngguān)罪名,判决书最终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郑蔚一审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十二(shíèr)代表”中的两位村民代表郑业和郑亿,已经被陆丰法院判处有罪,陆丰检察院在公诉时指控两人(liǎngrén)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gùyì)毁坏财物罪,不(bù)过最后法院只判处两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他们参与(cānyù)拆除村民的猪舍和牛棚这件事,陆丰法院当时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只有3875元,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追究其(zhuījiūqí)刑事责任的规定(guīdìng)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不能(bùnéng)成立。”
而针对朝村民郑某头喷催泪剂一事,判决书中也列出了郑蔚(zhèngwèi)的证言,他在证言中称(zhōngchēng)当时看到郑某头与两位村民代表发生冲突,即拿出相机拍照,“郑某头拿石头要打我,我从身上(shēnshàng)拿出催泪剂喷了一下。”
多位村民(cūnmín)代表在证言中证实,因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时间柴桥头村各种矛盾比较突出,村民之间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有村民因此被(bèi)拘留,也(yě)有村民因故意伤害获刑,到2005年(nián),存在仅一年(yīnián)多的“十二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当年,郑蔚也在其母亲去世后离开柴桥头村。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de)组长郑美(zhèngměi)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时距离“十二代表”收取占地(zhàndì)补偿款一事已经过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美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zhīhòu)汕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郑美被判刑(pànxíng)后(hòu),“十二(shíèr)代表”中又有四人陆续被认定为同案犯获刑,均是因为“十二代表”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这件事。
在郑美及其他几位村民的判决书(pànjuéshū)中(zhōng),法院均认为郑美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美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zuòyòng),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郑美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介绍说,郑美和(hé)其他(tā)几位村民都是在他父亲之前被判刑的,在这几位村民代表获刑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并(bìng)不包括父亲。
然而等到2024年(nián),在郑蔚被判刑的(de)一审判决书中,相关表述出现了变化,郑蔚不仅被列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而且(érqiě)法院认定郑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quánàn)负责。“郑蔚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shǒuyàofènzǐ)。”在郑伟军(zhèngwěijūn)看来,这样的判决明显前后矛盾,“先认定郑美是首要分子,后来又认为我父亲是首要分子,措辞都是一样的。”
郑伟军认为,之所以(zhīsuǒyǐ)会出现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法院当初并(bìng)不认可他父亲也是团伙成员之一。郑伟军解释说,之所以会引火烧身,主要是因为他父亲利用自己离休干部的身份,持续(chíxù)反映村民被抓的问题,“这几年,陆续向有关部门写(xiě)了几十份材料。”

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书中认定郑蔚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受访者供图
郑伟军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其中(qízhōng)一份材料,这是郑蔚写给“广东省公安厅信访督察总队负责同志”的材料,落款时间是2020年10月(yuè)20日(rì),其中提到,“10月13日,陆丰公安局以涉嫌(shèxián)故意伤害之由传唤黄梅枝、傅(fù)珠兰、郑伟洲等三人。次日上午,黄梅枝、傅珠兰到南塘派出所接受传唤,随即被留置,当晚即被刑事拘留。”
在案材料显示,黄梅枝和傅珠兰被刑拘的几个(jǐgè)月后,郑伟洲也被刑事拘留(xíngshìjūliú)。
相关法律文书证实,2021年,陆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向(xiàng)陆丰法院起诉了(le)(le)黄梅枝(zhī)、傅珠兰和郑伟洲三人,不过此后陆丰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三人后来陆续被(bèi)释放(shìfàng),被释放时黄梅枝和傅珠兰被羁押了一年,郑伟洲则被羁押了一年半。获释后三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陆丰检察院分别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三人共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1年10月,就(jiù)在陆丰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黄梅枝和傅珠兰两人(liǎngrén)的起诉(qǐsù)后不久,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
郑伟军(zhèngwěijūn)介绍,对郑蔚的网上追逃持续两年(liǎngnián),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陆丰公安局对郑蔚刑事拘留,随即又变更强制措施为(wèi)取保候审。

郑蔚在病房里翻看他的(de)军功章。受访者供图
一审时(shí),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对(duì)郑蔚追诉不当,应当予以撤案,“从本案案发,至郑蔚归案,其涉嫌敲诈勒索的追诉期限(qīxiàn)已经过了十九年,超过对其最长十年的追诉期限。”不过,该辩护意见没有(méiyǒu)被法院(fǎyuàn)采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本案追诉期本(qīběn)应于2014年届满,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已于2007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是否(shìfǒu)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gùyì)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chúcǐzhīwài),陆丰法院认为此案未过追诉期的另一个原因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及同案(tóngàn)人提出控告。
郑伟军(zhèngwěijūn)说,一审宣判后,他们很快上诉到汕尾市中院(zhōngyuàn),目前已过去了差不多半年时间,二审尚未开庭。
编辑(biānjí) 胡杰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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